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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以假充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假鸭血”案
2021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13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6万元,罚款186.18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1家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13家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17名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4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家“黑窝点”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鲜鸭血”,销往火锅店、川菜馆。该窝点共向32家餐饮单位供货,由餐饮单位将“假鸭血”直接作为火锅菜品或加工成毛血旺等菜品进行销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含有鸭成分,检测出鸡源性成分且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过立案调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唐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毛草房川菜馆、济南市天桥区秀丽南腰界火锅店、高新开发区遇巴川饭店等多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6万元、罚款共计186.18万元;并对其他3家餐饮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2.27万元、罚款79万元。目前尚有3家涉案餐饮单位违法情况还在调查处理中。
本案中,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条件恶劣、隐蔽性强,除以鸡血冒充鸭血外,还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钾盐,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的部分餐饮单位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系列案
2021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56.79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系列案件。
2021年2月至5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的要求,对辖区30家餐饮单位开展生醉食品、蚶类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存在销售毛蚶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包括毛蚶11.75千克、银蚶133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毛蚶等生食类食品因风味独特、味道鲜美,成为一些海派饕客的“心头好”,但蚶类对甲肝病毒具有富集作用,毛蚶就曾是甲肝大流行的罪魁祸首。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出台了有地方特色的防疫措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经营者罗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猪肉表皮上未盖有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猪肉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以1500元/头的价格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某村庄的私人养殖场购进一头生猪,在该养殖场就地私自屠宰后,在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猪肉运到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准备对外销售,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兴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猪肉经营者以及农村流动摊贩生猪产品来源和“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验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四、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等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
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件,并落实行刑衔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7月5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黄某处购买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服用后降血糖效果非常好,但同时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检出格列本脲,济源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黄某销售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从张某某处购得,济源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布控抓获正在销售产品的张某某和生产者翟某某。目前,已查扣压片糖果30瓶,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格列本脲又叫优降糖,是一种降糖效果明显的处方西药。但是由于副作用比较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引发死亡,因此该药只有特定人群才可使用,而且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2021年5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58捆无出厂合格铭牌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上述钢筋均系不合格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7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5月11日,根据相关违法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的58捆热轧带肋钢筋没有出厂合格铭牌。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测量,上述钢筋直径与其钢体标注的规格不符,明显低于钢体标注的直径,或系“瘦身”钢筋。2021年5月17日,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该批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在明知钢筋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出厂检验报告,钢材业务员也无法提供厂家购销合同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4700元/吨的价格从辽宁省辽阳市一钢材业务员处购进了该批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涉案钢筋共88.6吨,全部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于热轧带肋钢筋属于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该批不合格钢筋产品货值较大,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其违法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5日正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热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的问题钢筋系俗称的“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问题钢筋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户的嚣张气焰,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六、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案
2021年6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力电缆1000米、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存放有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型号:WDZCYJLV 4×400+1×240;电压0.6/1KV;截面积400mm2;生产厂: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共1000米,截面积超出其生产许可证允许的“截面积≤300mm2”的产品范围,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经查,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规格型号的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属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未获得上述规格型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销售发票进行查阅后发现,当事人根据合同生产了上述违法产品共1000米,售价为110元/米,货值金额共计11万元,由于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力电缆普遍应用在人们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电力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线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国家对电力电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力电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七、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垫江县雨洁玩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玩具案
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垫江县雨洁玩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有待销售的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塑胶儿童玩具共17款557件。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至案发时,陆续从浙江义乌购进火影忍者、和平精英、合金模玩等多款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低价塑胶儿童玩具进行销售,涉案金额824.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胶玩具往往会有毛刺、锐角、异味等问题,对儿童健康安全造成一定危害。本案的严厉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不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增强保障儿童健康安全的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同营造全社会爱童护童良好氛围。
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市殡仪馆违法收费案
2021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民生领域收费专项检查中,对连云港市殡仪馆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连云港市殡仪馆存在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根据《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包含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等费用。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连云港市殡仪馆在向11125位逝者家属收取“遗体接运费”情况下,重复收费“抬尸费”或“消毒费”,其中重复收取“抬尸费”122.61万元,重复收取“消毒费”57.2万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179.81万元。连云港市殡仪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变相提高了基本殡仪服务的收费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殡葬服务收费涉及民生。连云港市殡仪馆作为市级殡仪馆,明知国家政策却重复收费,加重了群众殡葬负担,对殡葬业改革带来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办,对殡葬收费乱象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维护了群众利益,对规范殡葬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九、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2021年6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生产翻新“黑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钢瓶护罩半成品及原材料、涉案生产工具,并处该公司17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的处罚 。
2021年6月18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翻新“黑气瓶”,随即对该公司涉嫌生产加工气瓶的压模机、模具、钢瓶护罩及原材料予以查封。经查,该公司利用钢瓶护罩、底座等对收购来的旧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加工,生产翻新“黑气瓶”,共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成品37个,涉案气瓶货值金额共计2530元。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作为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瓶)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是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翻新后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气瓶检验机构利用自身资质和设备之便,从事翻新“黑气瓶”活动,属于知法犯法,影响恶劣,从严从重处罚方可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8盒、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扣45°防伪老白汾(规格475ml)10盒,42°巴拿马二十年(规格475ml)15盒,42°老白汾(封坛)(规格475ml)8盒,45°老白汾(蓝水晶)(规格225ml*2)5盒。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3100元。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于2020年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侵权产品,并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为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虽然不大,但是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6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浓缩糖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39箱、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九鼎小商品城29栋26号商铺销售假冒浓缩糖浆,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百事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3箱,美年达饮料浓缩糖浆(20L/箱)28箱,七喜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8箱。经鉴别,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8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百事(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查扣的浓缩糖浆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十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店发布瘦脸针违法广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通过互联网开设“DR REBORN医疗美容旗舰店”销售医疗美容项目。在销售“DR REBORN 国产瘦脸针 除皱改善咬肌小V脸 瘦肩针瘦腿针医美”项目中,发布涉及“国产瘦脸针”“衡力瘦脸针”的广告,其瘦脸针实为“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药品,一方面是医疗活动中所必需的,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特殊药品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